本报讯 松阳县人包某替松阳县绿野木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绿野公司)员工张某代班时滑倒,食指、中指被当场锯断,经鉴定为6级伤残。日前,松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绿野公司赔偿包某损失41300元。 2004年10月15日,包某应张某之请,为其到绿野公司代班一日。上午,包某与绿野公司其他职工一道做锯板工活,晚上进行第二班工活。约20时40分许,包某在抱树上锯台时,因所抱木料过重致脚下打滑,左手食指、中指被当场锯断,构成6级伤残。事故发生后,张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6200元,包某则将绿野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。 法院审理认为,代班的性质不具有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特征,但包某从事工活的受益者是绿野公司,因而认定包某为绿野公司提供了劳务,两难者之间为劳务关系。绿野公司未对包某进行必要的技术操作指导,也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,应承担主要责任,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。(张建强) |